近日,法眼获悉漯河中院的一篇判决书,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生的一起评标受贿案件公开。
招标方医院预算2.5亿的工程,医院倾向于让中字头央企进行承接,后经中间人用90万元的好处费,最终让河北某某公司中标。
最后分钱的环节也比较有意思,投标方准备的每人10万好处费给专家,经盘剥后,结果有人只拿到2万元。
来看具体案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轩某,男,1966年出生,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2025年5月23日被漯河市源汇区监察委员会留置。
原判认定:被告人轩某于2020年5月入职河南某有限公司,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系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2021年,轩某利用担任漯河某甲医院病房楼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为参与投标的河北省某有限公司在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90万元,轩某分得45万元。
2021年6月,漯河某甲医院病房楼项目对外招标,项目投资额约25000万元。欧某甲以河北省某有限公司名义投标,找到谷某帮忙协调。2021年6月28日,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被告人轩某为漯河某甲医院病房楼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
轩某告知谷某其来漯河评标后,谷某将此事告诉欧某甲,欧某甲表示由其出好处费,让谷某联系外地评委对河北省某有限公司给予照顾。谷某与轩某约定:如果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中标,给予七名评委每人10万元好处费,轩某本人按两人份计算好处费。
评标当日,轩某被其他评委推选为评标委员会主任,轩某引导、暗示其余六名评委对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予以照顾,后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事后轩某与谷某商议,除事前约定金额外,再多支付经济标评委10万元。谷某将轩某的要求告知欧某甲后,欧某甲在其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舟山路的办公室交给谷某90万元现金。
分钱这个环节比较有意思。
谷某作为中间人,拿到90万后,自己先截留20万,然后将70万给轩某。
说好的每人5万,轩某也没兑现。自己先截留45万,剩余25万分给其余六名评委(尚某、黄某、杨某甲、曹某各分得5万元,刘某分得3万元,周某甲分得2万元)。
来看被告人轩某的供述与辩解,这块写的详细,在评标过程中的沟通特别有画面感。
据轩某供述:
2021年6月28日上午,轩某被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为漯河某甲医院病房楼项目评标评委。轩某想着谷某是漯河的专家库评委,和相关企业有联系,如果有熟悉的企业参加投标了,轩某可以从中帮帮忙,得到一些好处费。
于是在其快到漯河时,给谷某打电话告诉谷某其要到漯河参与评标活动,问谷某是什么项目,有没有熟悉的公司参与投标。后谷某约轩某到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侧的南北路见面,谷某称评的有可能是漯河某甲医院病房楼项目,河北省某有限公司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看能否照顾一下,如果河北省某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每名评委会给10万元的好处费,轩某按两个人算好处费。
轩某说看情况,如果河北省某有限公司有优势,可以送个人情,如果没有明显的优势,也没办法。
轩某在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电梯时碰到了许昌籍评标专家曹某、杨某甲和黄某,轩某直接给他们说,听说河北省某有限公司综合实力可以,是一朋友投的标,看情况如何,能否帮忙,他们也没吱声。
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大家推荐轩某为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有轩某、曹某、黄某、尚某和杨某甲,还有两个漯河的业主评委刘某、周某甲。评审过程中,轩某问业主评委刘某,业主方是否有具体要求,刘某说“没有明确,听说想要个中字头的”,根据往常评标的经验,轩某感觉到业主方意向的央企应该是被废标了,于是就用手点了一下河北省某有限公司,表示河北省某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还可以,业绩、荣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竞争力,并把谷某说的好处费告诉了刘某。
除了刘某,轩某当时向曹某、杨某甲、尚某、黄某单独暗示了河北省某有限公司,当时给他们比划了5个手指头,意思是5万元的好处费,周某甲应该是刘某给她交待的河北省某有限公司。
商务标评审环节,河北省某有限公司排名靠前。
在技术标评审环节,轩某提出河北省某有限公司的技术标写的好,大家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合计评出了中标候选人三家,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为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束后,轩某联系谷某要好处费,但谷某说该项目有人投诉河北省某有限公司在单体面积、财务审计报告上有问题,谷某称等复评有结果了再说好处费的事。过了几天,按照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各个评委到现场进行复评,业主代表、监督部门也都参加了,对投诉事项均进行了解释回复,一致认为该次投诉不成立,维持了原评审意见。
又过了几天,谷某在许昌市新元大道和永宁街之间清溪河西河堤交给轩某一个袋子,里面是70万元现金。轩某想着也不少了,就没有再和谷某联系说钱不够的事情。
轩某送给评委共计25万元。剩下的45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消费,其余分别存到个人银行账户上了。曹某、尚某、黄某、杨某甲、刘某和周某甲虽然知道河北省某有限公司的代表送来的有钱,但他们不知道总体数额。
其中一名评标专家曹某证实:
大家推荐轩某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随后对漯河某甲医院病房楼施工项目进行了评标,每人面前都有一台电脑,评标期间轩某走到曹某的评标位置,在开标记录表上点了点河北省某有限公司的名字,同时伸出5根手指在曹某面前晃了晃。
在技术标和综合标评审过程中,轩某首先提出河北省某有限公司的投标内容做的不错,人员机构配备也比较齐全,大家心照不宣,都按照他的引导对河北省某有限公司打了相对较高的分数。
2025年5月23日上午,区监委工作人员在许昌市东城区某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将轩某带至漯河市源汇区纪委监委谈话场所。后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轩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轩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期间,上诉人轩某的辩护人提交两组证据:1.轩某在许昌市某医院的病例12页,欲证实轩某身体状况不适合长期羁押;2.轩某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儿子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轩某的家庭状况。
再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轩某家属代为预缴罚金10万元。许昌市魏都区社区矫正中心于2026年1月28日出具(2026)许魏矫调评字第1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社区干部及轩某家人愿意配合司法所工作,对轩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轩某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评标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判认定轩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性准确,但犯罪既未遂数额认定不当。本案受贿数额为90万元无误,但其中70万元应认定犯罪既遂,20万元应认定犯罪未遂。
二审改判:轩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