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官网公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因“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被处30000元罚款!
图源:信用中国官网
一、违法事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对阳光-溪**美地项目进行督查检查中发现,由你公司出具的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编号2022-33462)存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经查证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图源:信用中国官网
一、违法事实
2022年9月13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水泥编号1002200017的试条,收样日期2022年4月19日、检测日期2022年4月20日、报告日期2022年5月18日;2022年9月13日检查时,该试条仍在养护箱,报告却已于收样28天后出具;检测报告上有法定代表人徐某宏、技术负责人叶某和检测员刘某华的签名。
二、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义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责令其整改,且我局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中心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过一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三、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