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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两家检测机构被处30000元罚款!

admin 2023-03-26 12:43:38 人看过 字号:[ ]

近日,信用中国官网公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因“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被处30000元罚款!




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两家检测机构被处30000元罚款! (图1)


图源:信用中国官网


一、违法事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对阳光-溪**美地项目进行督查检查中发现,由你公司出具的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编号2022-33462)存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经查证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两家检测机构被处30000元罚款! (图2)


图源:信用中国官网

一、违法事实

2022年9月13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水泥编号1002200017的试条,收样日期2022年4月19日、检测日期2022年4月20日、报告日期2022年5月18日;2022年9月13日检查时,该试条仍在养护箱,报告却已于收样28天后出具;检测报告上有法定代表人徐某宏、技术负责人叶某和检测员刘某华的签名。

二、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义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责令其整改,且我局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中心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过一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三、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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