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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清单超出限价,已经签订合同,项目已经执行完成,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信息化项目,投标人A分项报价超过限价。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问题。中标后,双方签订合同并执行完成,到了验收阶段。请问项目如何处理?

2023年06月05日 | 666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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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ne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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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 的规定,对于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且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条规定了采购人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所需具备的三种条件。对于第(三)项条件,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2)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3)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换句话说,如果不需要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或市面存在其他选择,也就不必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添购资金总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也就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9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有权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不得改变正在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其他条款;

    (2)与供应商达成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将面临处罚,即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等。

    上述规定中,《政府采购法》第31条的规定显然属重新采购项目时,所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所满足的条件规定。而《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的在于,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可以不选择重新采购方式,径直与当前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追加采购。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五)项,是对违背《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所应面临主管部门处罚的规定。

    综上,针对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满足:

    (1)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等三个条件的,才能向当前供应商追加采购,否则,于法无据。

    2023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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