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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要求拒绝回答时应当如何处理?

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的,为准确了解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评标委员会可以启动澄清、说明工作。随后,有位热心读者追问:如果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要求拒绝回答,应当如何处理?

2025年01月09日 | 1278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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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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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对于投标人拒绝澄清,评标委员会应当分情况处理。

    当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投标人拒不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不应被否决,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详细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例如扣减一定的分值。

    除细微偏差外,当投标人在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的响应内容或者可能会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响应内容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时,如果投标人拒不澄清,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投标人是否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此时,按照《暂行规定》第22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响应内容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理解,否决其投标。


    2025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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