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法理解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理解资格审查是由谈判小组负责。那么,竞争性谈判的资格审查应该由采购人负责还是谈判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