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问题,记者咨询了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答案是否定的。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总经理冯美娜认为,投标文件格式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因为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标文件格式显然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另外,评审因素也应该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冯美娜给出的答案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即:“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此外,在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亦有相关表述:“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实践情况往往比规章规定更复杂。此前就发生过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文件格式,但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制作。还有的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格式与政府采购系统不兼容,导致投标文件未能成功上传。对于此类事件,法律没有规定,业界也有争议。尤其是在电子化采购方兴未艾的今天,有从业人员建议道:“对于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建设,应当尽量考虑兼容性,以适应政府采购不同类型项目、不同类型标的的要求,比如,除了通用项目以外,投标文件格式应当允许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另行设置细分项,供投标人填写。”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文件格式,但投标人未按规定报价或投标文件不完整,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审的,这种情况属于重大偏差。”冯美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