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响应的资格条件。此外,供应商无需提供其他任何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当供应商提供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般应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如果遇到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中获取或形成的现有材料答复质疑。
但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行政调查权、处罚权。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须由财政部门向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常为工信部门)调查取证,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一旦认定,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