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不是。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而这个审查机制的成员,不仅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成员,采购人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也就是说,专家的意见应在“需求确定”和“计划制定”阶段充分吸纳,而不是等到写采购文件时才临时找人看一眼。
一旦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通过内部审查程序,采购文件就必须严格依据已审定的内容来编制。此时,文件只是将既定需求转化为法律文本,属于执行环节,不再需要另行征求专家意见。这样既能保证专业性,又避免程序重复、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