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评审时发现相同品牌,怎么处理?
问:招标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评审时发现相同品牌,怎么处理?
答:财政部87号令中明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如果在评审时发现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核心产品,那么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供应商提交的询问函,必须书面答复吗?
答:对于询问的提出与答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形式,要看下采购文件中是否对其有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的话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都可以,但建议做好记录,避免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只有1家供应商符合要求,能否直接对这1家供应商进行磋商?
答:不行,这种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问:评标委员会的多名专家来自同一个单位,需要回避吗?
答:这种情形不属于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问: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能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吗?
答:不行。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的项目也是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内,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进行选择,不能自行选择。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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